近日,渝北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执行工作、环境资源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被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长安网、重庆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
以“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为代表,全流程网上办案改革正在我市进行试点。市高法院表示,目前,这一改革已初见成效。
最近,渝北区法院两江审判区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审判工作由一名法官完成。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则由同步录音录像替代。业内人士认为,试点全流程网上办案,不仅仅是从“有纸”到“无纸”的转变,更是整个诉讼流程的再造和革新。
渝北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蒋渝告诉记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诉讼过程当中产生的相应的格式文书等,以及庭审当中的音视频的录音录像,他们都会以电子形式存证。
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也首次适用无书记员记录模式,审理了一起涉外案件。开庭前,法官组织当事双方举行庭前会议和证据上传,整场庭审用时1小时40分钟,比传统方式节约一半以上的时间。据介绍,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当事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提交材料、线上庭审、查询案件进展等,不再需要前往法院,参与诉讼成本也更低。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陈劲松表示,提高庭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而不减损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持续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长江及其重要支流的生态环境,关涉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近年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部门联动、系统治理原则,在司法审理和裁判贯彻绿色发展观,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近期,渝北法院在审理一起化工企业通过暗管长期大量偷排含有毒物质废水污染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自然水体的污染环境案件中,首次采纳合规审查意见,助力污染企业“新生”。
“晏家河水质出现异常,不明原因浑浊,请予以排查。”2020年8月,重庆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巡查人员报告。
晏家河是长江一级支流,全长16.1Km,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范畴。近年来,当地政府一直在加强晏家河的河流治理,并建立了日常巡查和日常管护机制。
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赶紧沿着污水溯源,排查原因。重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围墙边不明液体汩汩流出,且在重庆连日高温无雨的情况下,该公司雨水切换井中有大量表现异常污水,加上其污水处理站底部管道被人为拆除,临时软管出处也有污水流出......现场一切都在“说明”,该公司有重大污水外排嫌疑。
后经抽样检测,报告显示重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事故池、集液池、污水处理池、罐区旁雨水井、排洪渠、靠近晏家河的水口水库排洪沟多处点位均检测出1,2,4—三甲基苯。经认定,重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排入水体的1,2,4—三甲基苯属于有毒物质。
污水从何而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废水预处理不达标,违规囤积在事故池内,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商量后,安排工作人员用潜水泵连接消防带,将事故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绿化带以降低事故池液位,并于2020年6月的某天排放约2小时废水、2020年7月的某天排放约1小时废水、2020年8月29日排放约9小时废水。8月29日,废水溢流进入晏家河。
重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当地一家民营企业,也是川渝地区最大的双氧水生产企业,产量占川渝地区总产量的50%左右。
公司生产的双氧水作为绿色产品,可作为消毒剂、氧化剂、聚合引发剂和交联剂等,广泛用于医用消毒、污水处理、纺织印染等行业。此外,公司安排就业人员130余名,年销售额约3.6亿。
这是一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且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运营本就陷入困境。此次因公司管理制度缺失、对危险废物等污染物质管理措施不到位、员工法治意识环保观念薄弱等问题,公司及主管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对公司的经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只是就案办案简单判决,极易对公司造成’致命打击‘。”承办法官邓斌意识到。“如何实现绿色与发展一体推进?”承办法官想到检察院提出的企业合规审查。
企业合规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愿意认罪认罚且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涉案企业探索的新审理模式。
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涉案企业刮骨疗毒有效整改、建立机制堵塞违规违法漏洞,确保涉案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随后,承办法官与检察院围绕合规审查的启动、进展等情况不断沟通,等待第三方组织出具合规审查报告。
在检察院组建的第三方监管下,涉案公司进行了合规建设,包括主动整改优化环保治理设施、与专业环保企业合作提升污染物处理能力、织密环保管理制度、成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培训以提升员工环保意识,并最终通过了第三方组织的合规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系该单位分管生产和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指挥、授意下属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应当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同时,鉴于被告单位案发后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院组织下开展合规建设并通过第三方组织审查,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修复生态,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行为的手段、次数、污染物种类、排放时长及对自然水体造成污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这是渝北法院首次采纳合规审查意见,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让其更好回归社会、服务经济发展,获得“新生”。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同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推动自主创新、改善和保障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渝北法院办理该类涉企案件时,既注重有效预防惩治犯罪,对符合合规改革条件,并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的民营企业,酌定予以从宽,使之回归社会,通过司法助力辖区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心中有规矩,是我们快乐学习的准则;行事知敬畏,是我们健康成长的守护。”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渝北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任韵霖来到两江新区巴蜀学校,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堂“做一个有规矩的小公民”主题微课。
法官为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法庭、法台、法槌的意义及庭审程序等知识,带领同学们参观了“车载便民法庭”,了解了它集诉讼服务、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远程视频接访于一体的功能,通过“沉浸式”体验,进一步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张全学表示,把法官、法庭请进校园,用有趣、有料等同学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上法治课,给学生以人生启迪、智慧光芒和精神力量,非常有必要、有意义。
因为租赁房屋与房东发生经济纠纷,一名租客竟然搬走了房间内可以移动的全部家具家电。渝北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据房东毛先生介绍,租客吴女士向他租赁了一套位于渝北区空港的住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去年8月15日,吴女士告知毛先生要退房。当月27日,吴女士告知已经搬完并通知毛先生接房,要求退还搬走后未租赁期间的租金。毛先生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第二天,毛先生发现出租房内的家具家电全部被搬走TG体育,通过电梯内的监控发现,原来是租客吴女士搬走的。
房东毛先生起诉到法院后,举示了部分物品的订单照片、购货付款记录等证据。租客吴女士虽然也主张搬走家具家电的所有权,但没有举示任何购买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后又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这些家具家电是房东毛先生所有,判决被告吴女士赔偿原告相应的物品损失1万元。
据了解,其实导致这起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对租房中产生的墙面损坏、未履行合同期间退还租金、押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官指出,租赁合同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法律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秉持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如何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让调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注重提前阅卷。提前阅卷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熟悉案情,而是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掌握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只有掌握相关情况,才能在调解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理清双方当事人关系,赢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从而找到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同时,双方当事人关系,很多时候决定了应当采取的调解方式。二是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做调解工作之前,对案件基本情况只是略知一二,没有去寻找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调解工作就会陷入被动,难以对症下药。三是明晰法律关系。调解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应当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了然于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注重耐心倾听TG体育。矛盾纠纷的产生通常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因为处理问题不及时、处理方式不正确、处理态度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矛盾纠纷更加激化。有理无处说,有气无处泄,有冤无处申,往往是当事人最终选择对簿公堂的原因。“争口气”“气官司”屡见不鲜,因几块钱、几十块钱,双方互不相让,非要争个输赢。这种情况下,当好一个倾听者,是成功调解案件的必要前提。对于法官来说,耐心倾听,才能找准矛盾焦点,找到纠纷源头,提高调解工作的精准度。对于当事人来说,有人耐心倾听,会让他们感到自己的诉求得到了尊重,寻求的“道理”有地方讲,心里堵着的气才能够得到顺畅。同时,在当事人情绪平稳后,要及时引导他们理性思考如何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之气,付出更大的代价,引发更大的矛盾。
三是注重换位思考。作为法官,可以多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去尊重他们的诉求,去理解他们的行为,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就不同,对事物的理解也就有所差别。如果大家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往往容易钻“牛角尖”,甚至向对方提出一些苛责的要求,会让矛盾陷入更加复杂的境地。换位思考,让相互多理解,多包容,才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四是注重解释法律。要将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方言俗语,要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说法释法,要用法条背后的意义及目的帮助他们去理解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缩小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分歧。此外,还要在法律范围内列举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让调解工作更有力度TG体育,这样,当事人才能更易接受调解。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被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修复?
对此,首先要明白何为失信信息。该《办法》指出,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在执行领域,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以,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必须要弄清楚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区别。概括而言,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单来说,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均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只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单纯的被限制高消费并不会导致信用“破损”,从而也就不存在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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