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2.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3.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各省TG体育、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
注:表格中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享惠主体和享惠商品以清单形式公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核定进口单位名单并函告海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第一批清单已通过《“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发布。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68号),主管海关比照两个清单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2022年,关税征管司研究制定了《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税管函〔2022〕60号),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述享惠主体清单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具备免税进口资格,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2TG体育、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TG体育、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原5年每种1台)。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免税进口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